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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为“地图”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3:42 扬子晚报

  本报讯《江苏省测绘条例》(草案)昨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编制和生产制作各类示意性地图图形作出具体规范。

  《条例》规定,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生产制作附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出版物、音像制
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由生产制作单位报送省测绘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条例》还规定,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地图,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条例》明确,违反规定,包括制售未经审批的玩具或工艺品地图者,将被处以3000-30000元罚款。(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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