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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线毁人脸法院判赔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6:15 北京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萧萧)昨天,北京居民祖某因为放风筝将他人面部割伤,而被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

  去年3月15日5时30分左右,北京某技工学校的学生孙某骑自行车从菜市口南大街西侧由北向南正常行驶,适逢家在附近的祖某在前方放风筝,不料风筝落在电线上,当祖某收线时孙某正好骑行至此,风筝线将骑行中的孙某面部下颚及两侧割伤。事发当日,祖某的母亲
及妻子先后带孙某到附近医院和北京口腔医院看病,花费医疗费200元左右。孙某被诊断为“面部线割伤。”经法院了解:目前孙某的“面部线割伤”无法通过手术改进形态。

  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认定的差距太大,宣武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1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祖某在不适当的时间、地点、场合放风筝,致使孙某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虽然被告已对原告就医的医疗费予以赔偿。但孙某因容貌毁损以致给将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祖某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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