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父母的权力底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3:12 新晚报 | ||||||||
刘显东 父爱如山,这山既可能是伟大坚实,也可能是沉重如山。在深圳,一个叫马献青的人,他作为父亲的表现欲、权力欲在儿子身上发挥得淋漓尽致———带着孩子在街头为自己征婚,策划“影楼卖孩子”,现在发展到要孩子到公共场所赤裸以“练胆量”。
面对社会的质疑,他居然还再三强调是出于父亲对孩子的爱。他那如山的“父爱”成为孩子难以承受的重荷,在现代法治视角下,已经是一种非法的侵犯。爱心不能成为伤害孩子、侵犯孩子尊严和权利的借口,孩子更不是父母自我实现的工具。 法制社会不容许任何特权。家庭中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应该权责分明。作为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当然有权约束孩子。可是,这约束的权力也是非常有限的,不能体罚,不能强迫孩子做损害孩子尊严或身体健康的事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孩子身上。社会不能容忍恶意的虐待行为,也不能容忍那些以爱为借口的伤害和侵犯,这同样是虐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