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赌博可追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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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3:13 重庆晨报 | ||||||||
据中新社14日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