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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犯给被抢人定“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3:5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日前,砀山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结伙抢劫案件,3少年一夜疯狂抢劫学生宿舍10个,抢劫现金1000余元。抢劫过程中,他们荒唐地给被抢劫人制定“规矩”:每人20元,没有的可向别人借,超过的可以找零。

  2004年6月8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光光、龙龙、小明(均为化名)持手电筒、菜刀、木棍等工具,翻墙进入砀山县周寨镇某中学高一宿舍院内,喊开学生宿舍门,对宿舍内的学
生实施抢劫。3被告人分工协作,龙龙看门,光光照灯,小明要钱。喊开学生宿舍门后,他们就告诉学生:“哥几个最近出点事,借你们点钱,每人20元。”一名学生拿一张百元钞票给小明,小明当即找回80元。见有的学生没有钱,小明还建议他向有钱的学生借。其中一个宿舍,一个学生被迫拿一张百元钞票给小明,小明找给他20元,算4个人的,后经一番讨价还价,又找回10元。当看到一个床铺上睡2个人,小明向里边的人要钱时,睡在外边的学生说,是朋友,明天就走。小明表现得很“人道”地就不要了。每抢劫完一个宿舍后临走时,他们还不忘告诉被抢者好好睡觉,尔后从外面把门挂上。3被告人共抢劫宿舍10个,抢劫现金1000余元。2004年6月9日,光光投案自首,当日,龙龙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0日被砀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小明被云南省宜良县匡远派出所抓获归案。

  砀山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3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被告人龙龙、小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光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均应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处光光与龙龙、小明5年和4年有期徒刑,并各判处罚金2000元。

  (张玉景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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