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等部门近日发文规范粮食流通——拖欠售粮款 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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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4:0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方晓哺)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等日前公布《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对省内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作出规定。 粮食购销要经许可 粮食收购者应具备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办理经营范围含“粮食收购”的工商营业执照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售粮款将受罚 《细则》规定,粮食收购者未向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国家质量标准及价格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千元以下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陈化粮不能乱卖 《细则》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或有严重污染粮食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或严重污染粮食仍按正常粮食出库销售加工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