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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断案先断生日“阴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4:0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被告人户口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关系重大:若是阴历,则其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

  早报讯(记者黄旭阳) 如果户口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阴历,被控抢劫杀人的彭州人罗某作案时就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阳历,量刑则会全然不同。日前,成都市中院对此桩疑案做出宣判,确认罗某的生日为阳历,其行凶时已满18岁,为成年人
,判处其无期徒刑。

  2003年3月27日,罗与同伙用凶器刺杀“摩的”驾驶员蔡某后,抢走其摩的变卖了200多元钱,蔡在被送医途中死亡。对于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罗等人未持异议。然而罗的出生日期却成为庭审最大焦点。

  公诉机关出示了罗的户口登记材料,证明罗的出生日期是1985年2月27日,作案时他已年满18岁。而庭审中,罗的辩护律师称,当时农村普遍使用阴历,在户口登记时,罗登记的生日是阴历的2月27日。而1985年阴历2月27日是当年阳历的3月29日,罗在作案时尚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家人找了3人为罗的“阴历生日”作证。但公诉人称,3份证人证言都是罗家央求熟人搞出来的。罗当时经律师提醒得知未成年人犯罪会从轻判决,于是赶忙叫人给父母打电话,让他们花钱为自己跑关系,把自己的生日说成是农历1985年2月27日。此外,罗在看守所时曾与父母通过信,信中也证实了罗的说法。不过,罗没想到这些信件后来被检察院获得了。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定罗的生日为“公历1985年2月27日”,并以抢劫罪判处罗无期徒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按照有关规定,我国户口登记和身份证时间登记都是按阳历计算,如果父母向有关部门上报孩子的出生日期是阴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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