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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婚变报告:看上去很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4: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现代快报》5月12日)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国家官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那些违背公共道德、损害公众利益、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应被当作什么隐私来保护,这已为当前世界
各国司法实践所认同。正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干部婚变报告”规定,似乎“看上去很美”,很有必要,也很合理。但是如果细细推敲,就会发现,这种政策有中看不中用之嫌。

  这也给我们这样一个信息:缺少监督、饱暖思淫欲的少数领导干部,包个“二奶”,弄个“小蜜”,本来就是“今朝有酒今朝醉”,图的只是“朝朝暮暮”一时的快活,而很少有几个想“两情若是长久时”的。对于这种“金屋藏娇”的露水夫妻行为,除非是神经病,又有谁会写个报告向组织交代?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异想天开。对于这种不危及婚姻现状的“私事”,是不需要报告的,还是该《意见》无能为力,进而放任自流?该《意见》对此语焉不详。

  再来看另一种情况。假设有“痴情”的领导干部,一时“想不开”,想与家中的糟糠之妻闹婚变,欲与“小蜜”结为百年之好,那么当“婚变报告”递上来之后,组织上将如何“视情况”进行干预?是强制性复婚?还是置《婚姻法》于不顾而蛮横不讲理地阻挠?如果这样,显然已经超越了“组织”的权限,也有违《宪法》和《婚姻法》的精神,存在合法性悖论。

  当然,可以想象,我们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是好的,只有极少数的干部存在包“二奶”和“小蜜”行为。但现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绝大多数“好”干部,他们也是人,他们的婚姻并不都是百分之百的完美,如果他们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他们的婚姻已无存在的必要,那么他们当然可以离婚。这是个人的权利,不容置疑。如果这种离婚,也统统需要向组织交代和汇报,这是不是太荒谬?这种“有罪推定”,对于这些“好干部”而言,是一种什么感受?依此思路,领导干部什么时候买安全套之类,是不是也要打报告交代和汇报?

  由此来看,“看上去很美”的“干部婚变报告”规定,对于那些暗地里包“二奶”“小蜜”做“地下情人”的领导干部来说,有点力不从心,无能为力——管不了;对少部分“痴情”的领导干部,又拿不出合情、合理、合法、能服众的适当干预方式——管不着;对于那些大多数的“好干部”而言,他们更是做了“冤大头”,让其陪着别人来遭罪——不该管。这种管不了、管不着、不该管,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花瓶”政策,有多少现实意义,能起到多大作用?答案不言自明。

  笔者认为,这一事件暴露出地方政府的“家长心态”,什么都想管,但又什么都管不了。这也体现出地方政府对自身执政、执法能力的不自信。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控制下,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制定规矩的部门太多,规矩也太多,就没有了规矩。实际上,干部养“小蜜”,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婚姻法》——事实上的婚外婚姻,再弄出这么个“四不像”的“怪胎规定”来,不是多此一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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