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捐肾救人遇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9:16 南京晨报

  北京讯 面对一位急需换肾救命的中学生,河南省濮阳市看守所在押死刑犯王继辉主动提出捐肾,并获得配型成功。记者13日获悉,由于国内尚无二审期间死刑犯捐肾的先例,所以,虽然术前准备工作已就绪,但捐肾手术目前仍无法进行。有关法学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13日上午,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病房,患病中学生张红伟的父亲张
相保告诉记者,由于一直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死刑犯王继辉无法出监实施手术。原定于4月26日的手术,不得不一拖再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继辉捐肾一事则持慎重态度。该院有关人士坦言,二审中的死刑犯人捐献器官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比如王继辉出监做手术的安全怎么保证?如果王继辉在手术中出现意外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即便是换肾手术成功,如果王继辉提出减刑要求,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会不会有更多的犯人效仿捐献器官等,都很难办。”

  对此,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刘德法教授认为,我国没有二审诉讼期间死刑犯人捐献器官的先例,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是法院顾虑的主要原因。虽然对老百姓来说,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但对公权来说,法律没有规定就说明没有授权。因此,刘德法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刘德法同时认为,有行为能力的犯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器官,这对社会是有利的。

  刘德法说,如果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在活体肾脏移植时导致死刑犯死亡,也只能按一般的医疗事故处理,与作为监管单位的看守所和手术批准单位的法院没有关系。如果捐肾手术成功,不管捐献者出于什么动机,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这种捐献行为都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但并不是必然。(来源:南京晨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夏日风情
夏日风情精彩图铃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