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登记备案后领居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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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0:04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市房地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市房地局发出《关于境内来沪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通知》规定,在沪租赁房屋居住的境内人员,均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居住
在沪租赁房屋居住的境内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也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但承租人单方办理登记备案时,无法提交出租人身份证明、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也应受理,对承租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进行租赁信息记载。记载后,承租人即可办理临时居住登记。 凡在沪租赁房屋居住的境内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在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将统一参照《关于减收廉租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20元/件。仅进行租赁信息记载的,则不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 记者王德毓(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