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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执行“五步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1:14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 省发改委近日制定的《甘肃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至少要有五步程序。

  一是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是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实
施全面审计;三是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先在转让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五是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该《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层收购或企业负责人以增量资本持有本企业股权的,要严格报批和审核程序,进场交易,不得自买自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或产权转让,也必须进场交易。

  作者:记者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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