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投资者可控股国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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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1:20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昨日正式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意见明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同行业的先进企业等战略合作伙伴,可考虑并列第一大股东,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控股国企。 我省去年启动新一轮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省属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可主动出击,引进、嫁接国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或大企业集团作为战略合作伙伴。
为规范省属国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行为,省政府明确战略投资者应具备六大条件:企业产品构成上下游关系,能促进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具有行业领先技术,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拥有知名品牌,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拥有较高的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能够给企业带来先进的现代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和机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 省政府规定,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灵活采取兼并、收购、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国家专营领域、我省支柱产业领域和资源性、公益性领域里,除国家明确要求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外,应主要采取减持产权(股权)或增资扩股吸收增量资本入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作为第二大股东。如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同行业的先进企业,可考虑并列第一大股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其控股。 在竞争性强的传统工业以及除国家专营以外的零售、贸易、服务、建筑等行业,国有资本可从独资转为控股或参股,也可以退出,转让给外资或其他非国有企业。对一般竞争领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要以民营经济为基本取向,采取多种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 作者:屈金轶 贺海霞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