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柜台”没了该向谁索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1:29 沈阳晚报 | ||||||||
5月9日、12日,东陵区的张女士、和平区的刘女士分别向记者反映:前一段在一场展销会上,购买了两件衣服。近日天暖了,衣服穿上之后又按照说明书用水清洗,发现衣服不仅缩水了,还皱皱巴巴的。读者怀疑,衣服质量有问题。无奈的是,展销会已撤了,现在不知道上哪儿去找人退货赔偿?因为当时也没想着要发票或者信誉卡,现在出了问题,又该怎么办?
5月13日,记者从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梁宏九律师处了解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梁律师补充说,目前张女士和刘女士两人所处的状况并不是很有利。消费者应当有良好的维权意识,保护好有力的证据———发票、信誉卡。即便是展销会,也应该索要发票、信誉卡。本报记者刘佳实习生韩陵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