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优惠证》谋利被禁止 违规者以骗税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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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1:33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丹妮 通讯员 曾妮) 拿到一张《再就业优惠证》,便靠出租证件过日子,这种谋利手段已被明令禁止。 记者昨从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下发《通知》规定,伪造、买卖、借用《再就业优惠证》将按骗取减免税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少数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买卖、借用《再就业优惠证》来获取减免税的优惠。对这些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 下岗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经营门点,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申请减免。(来源:武汉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