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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 十年徒刑改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2:13 法制日报

  法院对安徽一被告人适用新司法解释

  十年徒刑改判无罪

  新华社合肥5月14日电(张玉景张文波)日前,安徽砀山县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进行了再审,对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原审被告人许良峰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改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许良峰是砀山县李庄镇许庄村农民。2000年春季的一天,许良峰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购买黑火药25公斤,用作在婚丧仪式上放“三眼枪”。2001年6月12日,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许良峰家中查获其用剩的黑火药18公斤。

  原审认为,被告人许良峰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项)、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良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许良峰提出上诉。许良峰对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非法购买黑火药25公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已悔改,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7日的《通知》精神改判其无罪。

  法院再审认为,200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200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通知》精神予以改判。据此,法院改判许良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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