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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村民怒告银行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2:13 法制日报

  电汇诉讼费“走”了68天导致官司撤诉

  泉州一村民怒告银行违约

  本报讯(王雄记者郭宏鹏孙勇力)一笔诉讼费,经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泉州市支行惠安县净峰分理处(以下称农行惠安县净峰分理处)电汇居然“走”了68天,结果法院以原告逾期
不交上诉费为由,做出原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决定。近日,原告康某认为该银行分理处违约,造成他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农行惠安县净峰分理处推上了被告席,惠安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康某诉称,自己因与惠安县小乍镇后内村一李姓渔民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03年11月向惠安法院起诉。法院于次年4月23日作出判决,康某败诉。他不服判决,依法向泉州市中院上诉。泉州中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要求康某在收到此通知书的7日内向泉州中院预交案件诉讼费450元。康某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日就通过农行惠安县净峰分理处电汇450元。但是,直到两个多月之后的7月8日,这笔电汇款才交到泉州中院,相距达68天之久。

  泉州中院认为康某逾期不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康某不甘就此放弃上诉机会,于是将有关情况向法院进行了解释。后来,泉州中院对康某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并判决康某胜诉。康某的案件二审虽然有了结果,但电汇款延迟这件事并未结束。康某认为,他到农行惠安县净峰分理处汇款是一种依合同产生的委托,而对方的职责是保证汇款安全及时地汇到指定账号,但对方拖延时间达68天,违约已是事实,因此造成他的损失应该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该分理处赔偿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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