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版《统计法》将再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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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2:16 东方早报 | ||||||||
日前,记者从统计部门获悉,在我国运行了22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即将开始“大规模”的修订过程。目前,国家统计局已经为此成立了《统计法》修改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 据了解,现行的《统计法》是1983年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曾进行了部分修改。本次对《统计法》的大修,主要将在“法规本身”和“统计范围”
据悉,1983年版的《统计法》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很少,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则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违法的处罚规定。“对领导不追究责任”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因而难以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 旧版《统计法》有“漏洞” 此外,旧版《统计法》法规本身存在一定“漏洞”,例如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并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常常给某些领导或统计部门自己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除了法规本身的问题之外,旧版的《统计法》也不适应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第三产业统计制度不完善。 据悉,目前一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在全国性统计中往往被忽略,而在地方统计中,这部分经济活动常常作为较重要的内容被统计,以致形成“数字不够三产凑”的现象。 汇总数据发生虚增 另外,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虽然原则上是按属地关系进行统计的,但由于没有具体的细则规定,因此经常发生重复计算,使汇总数据发生虚增。 另据了解,目前我国县区级政府的统计机构尤其不健全,全国有393个县市区没有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修订后的《统计法》将对此予以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