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使安徽一被告10年有期改无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4:42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合肥5月14日电(张玉景张文波)日前,安徽砀山县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进行了再审,对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原审被告人许良峰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改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许良峰在2000年春季,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购买黑火药25公斤。2001年6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许良峰家中查获。
原审判决被告人许良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许良峰提出上诉。法院再审认为,200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据此,法院改判许良峰无罪。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清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