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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辽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出台 毕业生1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4:52 东北新闻网

  就业派遣

  一、定向毕业生:

  (1)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以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

  (2)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

  对定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而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3)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等改变就业去向的定向毕业生,经学校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4)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回到联办地区就业。如本人申请,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跨地区就业。省外地区定向毕业生回当地就业,如果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且生源所在省批准,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可以改变就业去向。这类毕业生手续齐全的,可在毕业派遣时办理就业手续。

  二、师范类毕业生:

  (1)对接培养的基础教育本科师资班毕业生,按当年入学时与有关市教育局签订的定向服务合同书回有关市任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整改派。

  (2)对沈阳农业大学等六所高校对口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毕业生,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沈阳农业大学〈关于我校职教师资本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具体政策如下:

  a、职教师资毕业生应在教育系统内进行双向选择,首先满足职业

  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如教育教学系统无法安置职教师资本科毕业生就业,允许这部分毕业生在教育教学系统外跨地区、跨行业自主选择,由市场进行调节。(辽沈晚报高望) [编辑: 钱文胜]1

  b、对经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地教育局并由其推荐就业。

  c、经双向选择不在教育教学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各高校和市教育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违约金和出口费等一切费用。

  三、公安类毕业生:

  公安类院校公安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或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四、省外院校毕业生:

  对省外高校非辽宁生源毕业生申请来辽宁就业、创业的,可在辽宁华育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就业代理和落户手续(就业代理不包括按指令性分配的毕业生)。

  五、远程教育毕业生:

  凡是通过省教育厅高教处学历认定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签发辽宁省印制的《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六、毕业研究生:

  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就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中央部委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定向、委培毕业生须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七、实施学分制学校的毕业生:

  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随时由学校提供招生录取名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校证明,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派遣手续。

  八、就业方案形成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1)在校保留档案: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档案保管协议。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单位或就学单位;超过两年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就业主管部门。

  (2)省内高校外省生源毕业生可根据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如在择业期两年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回我省办理改派手续。

  调整改派

  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基础上,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辽沈晚报高望) [编辑: 钱文胜]

  2

  (1)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毕业生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就业手续的,因个人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属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毕业生在办理手续时要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对少数用人单位恶意违约、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利益的,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2)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均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跨市调整、出省或在省内中、省直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相关信息:志愿服务辽西北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统一转至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管理,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辽沈晚报高望) [编辑: 钱文胜]

  3(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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