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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应减免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5:40 三秦都市报

  5月1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它成为被告的原因是: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按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这起诉讼缘起于北京律师庞标4月间的一段经历: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的拥堵,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

  原告庞标的诉讼请求是:华北高速向他返还当日所收车辆通行费的一半———25元。

  70公里花了近两小时

  庞标说,他将华北高速告上法庭,缘于一个月前的一次经历:他驾车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一段大约70公里的路程,竟花去了近两个小时。

  据庞标回忆,4月14日19时03分,他驾驶轿车从北京经由京津塘高速公路赶往天津,当时是从大羊坊入口领取了通行卡,入口处工作人员对车辆正常放行,并没有告知此时在距离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的路段已经出现了交通事故。庞标回忆,大约被堵了一个小时后,车流才勉强动起来,他于当晚8点40分左右才到达杨村出口,他粗略一计算:大约70公里的路程,走了1小时40分。

  “这种情况下,车辆通行费还能照收吗?”在出口处,他对收费员坚持收取车辆全额通行费的做法提出质疑,收费员的答复是:无论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不缴费不能通行。

  原告认为低速时应减收费

  “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就应该减收或者免除车辆通行费。”庞标说。

  随后,庞标决定以违约为由将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讨说法”。

  4月29日,庞标带着诉状来到大兴人民法院,但工作人员告知,该案应到下属的红星法庭立案。5月9日,庞标来到大兴人民法院红星法庭递交起诉状,该案得到受理。

  庞标在诉状中说,在收取车辆通行费问题上,他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堵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的条件时,高速路公司就应当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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