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离婚案尴尬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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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6:42 华商网-华商报 | ||||||||
1997年 丈夫起诉离婚,法警炮制判决书 2000年 妻子见到判决,丈夫已新婚 2001年 再审撤销原判,准许二人离婚
2005年 裁定婚姻有效,丈夫另有妻儿 离婚3年 妻子一点不知 现年42岁的杨长群家住咸阳市,是中铁一局桥梁处某工程公司的女工,常年在外地工作。2000年7月,杨长群休探亲假回到咸阳,丈夫带她来到新房。但杨长群万万没想到,新房里有张陌生的婚纱照,且照片上丈夫身边那个满脸幸福的女人并不是自己。顿时,杨长群感到天旋地转,晕了过去。 当她醒来时,丈夫拿出了一份渭城区法院1997年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判决上写着:“准予王某与杨长群离婚。” “离婚3年了,我怎么一无所知?”清醒后,杨长群觉得这中间肯定有问题。 审判长称根本未审判过此案 杨长群发现判决是在她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缺席判决的,决心去法院理论。杨长群聘请的律师到法院调档时惊奇地发现,已经判决3年的案卷竟在渭城区法院法警杨建中手里。律师在案卷中发现,整个案件还有偷改时间、伪造法律文书的嫌疑。 更蹊跷的是,判决书落款的审判长吴某却称自己从未审理过此案,根本不知道此事。据他讲,杨建中是曾拿给她一份合议庭评议笔录称“有个离婚案已判过了要归档”,请她补签个字,她就签了。 再审撤销原判,准予离婚 “法警又不是法官,怎么能参与审案子?”杨长群认为这个案子“有问题”。 2000年8月,杨长群多次向渭城区检察院、咸阳市检察院和渭城区法院纪检等部门反映此问题。同年11月2日,渭城区法院研究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办案人杨建中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原庭长、原审判长吴某给予警告处分,并责成该案主管院长、纪检组长作深刻检查,向当事人杨长群当面赔情道歉。 2001年3月8日,渭城区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已生效的判决书,准予王某和杨长群离婚。 法警枉法裁判还多收600元 2001年12月24日,渭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其中对杨建中枉法裁判一案的调查过程这样记录: “1997年3月10日,杨建中任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北关法庭法警时,受理并承办了原告王某诉杨长群离婚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为尽快结案,杨建中私自涂改收案审批表及送达公告等的日期,将实际受理案件的时间从3月改为1月。4月1日,又私自制作了合议庭笔录,捏造文号,缺席判决王、杨离婚,致杨长群的正当诉讼权利被剥夺。杨建中在办案中还多收了原告王某600元钱用于个人花费……” 因此,检察院认为,杨建中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鉴于杨建中犯罪情节轻微,责任分散,因此,决定对杨建中不起诉。 法院裁定二人婚姻关系存在 针对杨长群的申诉,2002年3月,咸阳市中院最终指定秦都区法院重审此案。然而,在秦都区法院多次开庭中,原审原告王某始终未露面,以致该案拖延至今。 近日,杨长群接到秦都区法院于今年3月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称,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 同时,杨长群还得到一份秦都区法院所发的《通知》,其核心内容为:“王某与你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特此通知。” 此时的杨长群已经被折腾得精疲力竭,深感这个8年后的结局充满了戏剧和荒唐:“人家(王某)跟别人生的孩子都几岁了,可我和他(王某)到现在还是合法夫妻,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本报记者 尹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