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要有“隔离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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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7:41 潇湘晨报 | ||||||||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律师与委托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一种被委托与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律师投入特定的知识与智力,然后获得报酬。但是,法律服务具有某种特性,决定了这种服务活动不能完全接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就像买卖商品一样实行等价交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个人自控。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实践中,少数律师与法官拉拉扯扯、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
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执业独立性强,而不少事务所实行的是自食其力的分配制度,由此造成律师之间的认同感、律师对事务所的归属感相对较弱,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凝聚力不强、律师异动频繁。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发展,专业分工是大势所趋,单兵作战的服务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有的业务必须由一个团队来承担。我相信,现在这种律师之间的关系必将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