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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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7:42 潇湘晨报 | ||||||||
中国律师制度开始形成,是在清朝末年。1910年,清廷颁布《法院编制法》,开始从法律上确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律师”的概念开始根植于中国。从此,中国律师历经多次波折。律师的职业性质不断重新界定,社会地位也随之变动不定。 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规定,意味着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只是文字上的细微调整,但隐含在背后的意义却是重大而深远的:一方面,律师由国家包办和包揽业务变成律师依靠自身服务,自谋生计,自求发展,获得了比较充分的独立性,从而实现律师职业“从国家型向民间型的转变”;另一方面,表明了我国的社会结构从高度的一元化开始向国家-社群-个人的多元化转变,社会不再只有国家一个主体,法律也不再只是保护国家一个利益。 1988年推行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变了10年来律师事务所为官方垄断的历史。1993年,合伙制这又一重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律师从专政工具逐渐变成制约权力、挑战权力、捍卫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