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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形象尚待提升(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7:43 潇湘晨报
整体社会形象尚待提升(组图)
  中国律师逐渐进入人大代表阵容,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七名律师,人数比上届有所增加。图为来自陕西的人大代表张燕律师就司法公正等问题发言。(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一名有道德良知的律师应该具有哪些素质?调查中,42.3%的人选择“光明磊落,胸怀坦荡”,41.8%的人选择“为真理不畏强权,为公道敢于抗议”,而24.2%的人认为律师的素质就是“敢说、敢想、敢为”。

  而律师在社会地位方面的最大优势又是什么?接受调查的律师有40.3%的人认为自身职业好,有良好工作环境和较高的自由度。15.7%的人认为律师的专业技能高,自认社会职能特殊和收入高的分别占4.7%、3.1%。

  对于这些,你也可以信或不信,可以赞许或批判,但我们努力想展示的,就是律师这群人的原生态。

  道德篇 在法律的夹缝里寻求道德

  与“不同道者”谋生存

  “道德与法律”本来就是一对微妙的关系。律师作为一门职业,法律是他们遵从的首要原则,并且和所有职业一样讲究职业道德。但作为个人,他们难免在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道德间隙处遇到一些尴尬。

  “别跟我谈道德,这个问题太虚。”年轻律师王远文的直言,让记者瞬间有些许的失落。

  王远文从名牌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回到长沙后在一家较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不到一年,他已渐渐适应了这个职业,学会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而实际上,他却没有什么知心朋友,只和一位大学里的师兄相交较深。所谓“道不同,不相与谋”,可王远文必须和各种人建立社会关系,尽量积累案源,这就不可避免要与“不同道者”谋生存,而只与“同道者”谋道。

  说起道德,王远文有些严肃和无奈,“为什么说道德很虚,就是大家一谈道德就会追根溯源。中国本来就有太深厚的伦理道德传统,也有人治的历史烙印。一些情理难免会和法律相悖,往往会有合情不合法的事。而法律虽然是道德的延伸,但它更多的是理性。道德是向上要求的,教人去做什么,而法律是向下约束的,教人不要去做什么。”

  一个社会里,每个人可以遵循自己不同的道德底线,但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循同样的法律。所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因如此,很多律师对“道德”的看法各有不同。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刘大华提出,“道德就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容忍程度”,越有道德的人越不能容忍。他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越年长越有阅历的人越有道德,更能约束自己;作为律师,经验丰富者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刘律师感慨,当前对律师不道德行为的约束规范,更多的是事后惩处。“不犯法”成了道德最后一道防线。

  “保持一个普通人的良知就是道德底线。一是不能泯灭良心,另外也力所能及地帮助有需要的人。”李韦律师这样说。他工作于一家被司法部评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他认同这样一种说法,“不能将律师等同于正义的天平,但他应该是扶正天平的重要砝码。”

  比常人道德蕴涵更多理性

  云天律师事务所的一位高级律师的话简单而实在,“讲道德就是做一个好人。”这与我们调查的结果不谋而合。接受问卷调查的人中,42.3%的人认为一名有道德良知的律师应该“光明磊落,胸怀坦荡”,这是最集中的一个选择。其实这就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接下来的“为真理不畏强权,为公道敢于抗议”是较有律师职业特点的,得到了41.8%的人认同。

  “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忠于职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哪怕是一个常人眼里十恶不赦的坏人,你如果接受了委托也要为他辩护,尽管这样的职业道德有时候会与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有出入。”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伟这样说。人们很难理解,这样一种“疑罪从无”的思路,实际上表现了律师的一种职业道德。调查中,22.0%的受访者将这一点归入律师的职能。

  不凭个人喜恶,而从律师的专业角度捍卫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在捍卫整个法律权威的公正和尊严。73.8%的受访律师认为,在为当事人主张权益的同时实现其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保障着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并且能在司法公正中起到特殊的批评和监督作用。“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抵制来自社会、舆论的各种压力”。

  像的士司机撞死小偷案,普通人可能从伦理情义出发,同情犯罪嫌疑人。而作为律师,一切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从这一点说,律师的职业道德比常人的道德蕴涵更多理性。建立每个公民都有道德的“最佳社会”不太现实,那么只有建立一个人人遵守法律的“次佳社会”。

  当心出现职业腐败

  “这两年长沙的律师行业发展得还是比较快的,不过社会上人们对律师的认识还是不够明晰,形象模糊。一说起律师,可能很多人会定义为‘很厉害,有点钱,不太好’的这么一个形象。”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的刘大华律师说这番话时,像开一个不那么轻松的玩笑。

  不可否认,在一些人眼里,民事诉讼中,律师就是那个把一半贝壳给了原告,把另一半贝壳给了被告,而自己却拿走了中间蚝肉的家伙;刑事诉讼中,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对律师职业的这些看法,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社会对律师整体评价不高却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记者接触的很多律师都不约而同表现出对世俗偏见的无奈,呼吁舆论关注,为律师正名。或许,抵制偏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行动本身。一位从政府部门转行的刘律师说,有的律师的“不纯洁行为”是被动的,而有的则是乐此不疲。这里,就暴露出律师的“职业病”。

  第一个就是麻木,或者说是一种失血。因为司空见惯而失去血性,变得麻木。调查中12.5%的人认为律师对于司法界黑暗腐败的问题是最先知道的。美国律师协会(ABA)杂志的一项调查得出结论,人们越了解法律系统,与律师直接接触越多,对律师的评价也就越低。对于这个问题,本报调查有33.3%的人指出职业道德问题恐怕是关键所在,从中也可以看出律师讲究职业道德的重要。25.0%的人说,法律应该是强大的,可实际上又是软弱的。律师可能最懂得什么时候法律是强大的,什么时候法律是软弱的。6.3%的人觉得任何法律都有弱点,关键是律师如何起作用,是弥补还是利用关乎律师道德。对此,21.4%的人立场如下,律师的任务应该是发扬法律的强(权威),而抛弃它的弱(漏洞),而不应该倒过来钻法律的空子,看到法律的弱利用起来,而把法律的强给抛弃掉。

  第二个职业病是浮夸。他们的委托人最先关心的往往是律师和法院的关系好不好,这个官司能不能赢?于明,从事律师这一行已经四年了。面对当事人这样的询问,他已经懂得了小心翼翼地应对。直接否定不行,只能将问题“软化”,告诉当事人“你既然找律师,就是准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走关系。你要找关系,对方也会去找关系。哪一种方法都需要成本,也都有风险,所以我会尽最大努力保护你的权益。”然后,他会把“律师不能宴请法官”等职业规范告诉当事人。如果实在说不通,于明很可能只能放弃。对于这种“只问结果,不管过程”的思维定势,于明显得有些无可奈何。

  相反,有的律师会说法院人他都认得,这案子交给他没问题。这些律师可能能耐不小,可能能耐还不太大,但包打官司,跟当事人说起话来口气很大,信心十足。这种浮夸的进一步就是欺骗。

  更严重一些,职业病就会发展成职业腐败。调查中23.3%的人表明,如果律师事务仅仅变成了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职业,那么律师就堕落了。39.7%的人指出,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由于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所以各国的立法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47.6%的人赞成律师应当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为了保持律师的威信、公正和中立,西方国家普遍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既要独立于司法机关和委托人,也要保护律师职业的垄断性。

  尽管有7.8%的不同声音显得有些不以为然,现在的钱权交易在司法界里面,也无非是律师用当事人的钱来和法官手中的权做交易。

  地位篇 看上去不很美

  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似乎并不与律师行业的经济收入成正比,以致人们提到律师之际,除了艳羡其赚钱多多之外,并无多少尊重可言。事实上,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心理层面上来于自身和社会的认同,在社会层面则涉及经济、政治地位等。

  自评:社会地位高于经济地位

  关于律师的社会地位,从一场法官与律师的争辩谈起。

  2004年7月7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刘京华先生题为《也谈律师地位之高低》的文章。文章认为,我国律师享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

  对于文章中一些具体阐述,记者在问卷中设置成问题,征询了受访律师的意见。调查结果与该文差距甚远,文中所说的“律师业是中国当前十大高收入职业的前三位”;“是最受大学生青睐的十大职业之一”;“是税收机关重点监控的五大类职业之一”这三项,分别只与12.6%、16.7%、18.2%的律师心目中情况相符。倒是42.2%的律师认为,律师也是众多职业的一种,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都不能太理想化。

  长沙的律师对于自身社会地位的自我认同感是不是也与此相符?调查显示,40.3%的人认为“自身职业好,有良好工作环境和较高的自由度”是自己在社会地位方面的最大优势。15.7%的人认为律师的专业技能高。自认社会职能特殊和收入高的分别占4.7%、3.1%。还有26.7%的人感觉没什么优势,和其他人差不多。

  如果在长沙范围内,按照经济地位把人分成不同层次,60.2%的律师自我评价为“中等”,12.6%自认“中下”,甚至1.6%的人认为是“下层”。还有17.3%的人选择“中上”。仅有0.5%的人自信地认为是“上层”。而按照社会地位把人分成不同层次,律师选择“上、中上、中等、中下、下”的比例分别是22.5%、60.7%、5.2%、1.6%、7.9%,另有2.1%的人不清楚。可见,相对于经济地位,长沙律师对自身的社会地位更有自信。这与长沙律师行业发展还远未成熟有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戴福律师“提醒”,如果置现状于不顾,故意拔高我国律师的现实地位,就会对人们产生误导,从而影响社会对保障律师权利、改善律师状况、提高律师地位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整体社会形象尚待提升(组图)

  地位来于自身和社会的认同,只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维护人权、实现正义,就能够得到良好的社会地位。图为王乐军律师(左)和委托人正在交谈。记者殷歌 摄

  一位律师说:“很多人以为律师收入高,却不知道律师工作的成本有多高。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随着长沙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成熟,律师的人数也将从供大于求转向供不应求。法制越成熟越完善,律师的地位就会越高。”

  不少人对律师持蔑视态度

  中国作为历史文明古国,其历史悠久的伦理文化,基础深厚的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政治本位,力量强大的固有体制,虽说都无法阻碍法治在我国的最终形成和确立,但这些我国社会结构的因素会使我国的法治之路打上强烈的民族烙印。同样,这些烙印也会打在律师的社会地位发展之路上。

  从心理学的角度,律师和其他人一样都是“社会人”,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受人尊重等等。不可否认,律师这一职业可算得上是高收入职业,这也是当初大多数人选择这个职业的原因之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往往会发现这个职业不能满足他们对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根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律师对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明显感到不满。他们的悲哀不在于生存的艰辛,而是因为不少人,甚至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职业所持的蔑视态度。由此可见,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是影响中国律师执业心理健康的第一个症结所在。

  即使是在中国逐步迈入现代法治的今天,许多中国老百姓仍然不了解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意义。律师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体户”,根本不可以和法官、检察官相提并论。

  律师王远文也毫不讳言,“律师就是个体户,就是要推销自己”。甚至不是自嘲,而是坦然。

  律师也有无能为力时

  “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调查取证;如果你要调查取证,千万别怪看守所要你报到”。这样让人一惊的话是在刑法第306条颁布后,一位高级律师的感叹。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有律师指出,该规定严重降低了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信任度,对律师执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接受调查的近两百名长沙律师,有37.0%的人认为,“在我国,在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而且代表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说话。”31.8%的律师感慨“由于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的遗毒甚深,司法人员在律师面前强烈的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的”。有人戏说:“在我们律师面前,法官真的就是个‘官’!”。

  51.0%的律师指出,“律师的自由执业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律师权利缺乏有效制度支持”。26.6%的律师提醒人们,近年来,律师因执业遭受打击报复、被违法羁押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令人遗憾的是,当律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求助的渠道。

  这个时候,律师个人的力量显得实在是微不足道。当面对一些强大的阻碍,律师也无能为力甚至不能自保的时候,其“维护正义”的力量和权威自然就会削弱。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一些人对律师地位的评价。

  杜亚萍律师很遗憾地说,一些当事人的亲友抱着对律师的尊重和期望,最后发现律师也要求人,也会受阻,他们之前对律师的景仰就一下子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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