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告婚变理由看管理成本滥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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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7:5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规定干部及家人出国、经营实体等都必须向组织报告。但引起媒体关注的是,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作书面报告,报告要说清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本报5月13日06版曾作报道)。 可想而知,相关部门制定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以期从监控干
再者,一段婚姻的逝去好多人自己都搞不清楚因果,又如何向组织一五一十地“交代”清楚?好多婚变的原因对父母兄弟尚说不出口,何况外人?这一规定是否会逼得绝大多数报告者以“感情不和”等框框来对组织敷衍了事? 近年来,不恰当的地方规章因为与国家法律有抵触之处或执行起来明显不合情理,被清理的情况并不罕见。这充分说明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制定之初便经不起推敲,在实际运用中经不起检验。 以政府的名义出台规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制定之前应广泛采纳各方意见并考虑到法律等相关因素,以及执行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提前在规章适用人群中进行调查,或请相关法律专家、社会学专家给予意见。 严肃的规定,不管是被敷衍了事或束之高阁,甚至最后被一笔勾销,都是对管理成本的一种滥用。事前的工作多做一点,拍脑袋决定少一点,才能让管理成本真真正正地落到实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