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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悲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8:28 沈阳今报

  李晓宜/图

  放行越多,收益越多,却缺乏必需的监管,这让高速公路几乎“来者不拒”,严重的超载和拥堵使高速公路陷入“不高速”的悲剧——落后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下,中国的“高速公路悲剧”正像“公地悲剧”一样成为社会痼疾,一个公民的诉讼将这个问题拖到了阳光下。

  5月1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成为被告的原因是: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原告北京律师庞标称: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的拥堵,4月某天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而华北高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只要是经过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5月15日《京华时报》)

  庞标的遭遇绝非个别,据此前许多媒体报道,京津塘高速公路的车载能力早已趋于饱和状态,而车流量仍在不断增大,除速度越来越慢外,不少路段成为车祸频发的“死亡之路”———不仅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已成为中国高速公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高速公路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所以把“不高速”的高速公路问题命名为“高速公路悲剧”,因为这个结果与著名的“公地悲剧”颇为相似:一片公地上,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了不毛之地———而“高速公路不高速”也表现为:随着汽车数量无节制地增加,高速公路最终因过多车辆而速度大减,甚至成为夺命的“死亡之路”。

  之所以没把“高速公路悲剧”也称为“公地悲剧”,是因为“悲剧”的形成机制是有差异的。众所周知,“公地悲剧”是源于产权的不清晰,个人在决策时只考虑个人的边际收益大于等于个人的边际成本,而不考虑他们行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最终造成一个给予他们无限制放牧权的经济系统失败和崩溃———而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中,政府投资直接经营也罢,政府投资委托公司经营也罢,非政府的投资者经营也罢,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属应该是清晰的,悲剧又是如何产生的?

  问题在于产权的分配中,由于监管者的缺位,导致高速公路承运人权力的过度集中。作为高速公路是一种商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承运人有责任为使用者提供安全、高速、通畅的服务,而这种责任是需要制度监管加以推动的。可正如专家所言:现实中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本来只有道路养护和收费权力的承运人,同时承担起了决定道路开关、准许车辆进入、疏导交通、减少事故等管理职责。

  这种集权让承运人成为一个权力过度集中的“理性经济人”:可以任意放行,而又不用为通行质量下降负责,自然也就没有采取措施、增加投入以保证道路安全、通畅的积极性,其必然的选择也就是:放行的车辆越多,赚的钱就会越多,不管车怎样超载,不管车流量多大,只要交钱,都可以一路绿灯。这导致的结果也必然是:高速公路成为普通公路,使用者享受到的服务大打折扣———“高速公路悲剧”可谓是一种变种的“公地悲剧”。

  可惜“高速公路悲剧”中的驾车者不是“公地悲剧”中温顺的绵羊。公地中,牧羊人再怎么过度放牧,拥挤中吃不到草的绵羊是不会“抗议”的,而拥挤的高速公路上“付了高速费用而没有享受到高速服务质量”的驾车者是能说话的人,是权利意识不断张扬的公民———当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他会拿起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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