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聚焦)“没有养老金,退休后的日子可咋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9:2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下岗女工朱慧娣、刘德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近20年后,因为企业效益欠佳,没有缴纳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到退休年龄了还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目前,贵州省总工会已向两位下岗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贵阳市劳动仲裁委也已作出裁决,要求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朱、刘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然而,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裁决不服,并向法院起诉,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慧娣、刘德琴介绍,她们是原贵州广播电视局印刷厂职工,从该厂建厂开始便受聘为厂里的技术员,并于1985年5月1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单位工作期间,政治、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与固定工一视同仁;在职期间的升级、奖励、津贴以及退休后保险福利与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1997至1999年间,厂方按有关规定为朱、刘二人办理了社会保险。但自2001年6月后,厂方以企业效益欠佳为由,停止了为朱、刘二人缴纳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且停发了她们的工资。2003年,朱、刘二人满50岁后,多次要求企业解决她们的社会保险问题,办理退休手续,但企业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 此案引起贵州省总工会关注。2004年9月,贵州省总工会领导指示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省法律援助中心为朱、刘二位女工提供法律援助。2004年9月28日,朱、刘二人向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将印刷厂的主管部门———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贵州省广电局)列为第三人。2005年1月19日,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后裁决印刷厂和贵州省广电局应为朱、刘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办理退休手续。贵州省广电局对裁决不服,于2005年3月25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广电局诉称,印刷厂是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法人,朱、刘两位职工与省广电局没有劳动关系,同时,把没有劳动关系的政府机关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并裁决共同承担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责任和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 朱、刘二位女工告诉记者,她们是在印刷厂建厂之初就聘用进厂的工人,进印刷厂时,其主管部门———贵州省广播电视厅(后改为贵州省广播电视局)。朱、刘二位女工的代理律师认为,省广电局虽然是国家机关,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也是该法的管辖调查范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一切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印刷厂是省广电局投资办理的国有企业,并主管其主要业务,所以省广电局应视为是朱、刘两位女工的用人单位。既然是用人单位,就应该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法庭宣布对此案审理结果将择期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