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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情结与亮证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9:5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去年各地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精神对违规着装进行清理整顿后,“满街尽飘大盖帽”的现象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改观。但笔者发现,在最近的一些行政执法过程中,已被取缔的制服又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出现在部分执法者的身上。

  着制服执法,标识身份特征简明便捷,一看就知,的确能方便执法。但因为有着装混乱、增加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和基层单位负担的种种弊端终被清整。事实上执法并不是非着
制服不可,1996年就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表明执法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法定的证件,已成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法定程序。舍此程序,就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因而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穿不穿制服无关痛痒,亮证执法才是关键。

  亮证执法,既使得程序合法,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倡导了执法者与当事人的平等理念。执行起来,一示一验,也并不复杂,而且身着便衣,容易掌握真实情况,既具亲和力,又具说服力,有许多着制服享有不到的工作上的便利。可为什么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采取依法亮证的形式来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配合,却想依靠违规着装来求取方便呢?

  着制服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心目中,最大的方便是不需亮证。因为一亮证,被当事人进行身份“审定”,似乎自己就被动了,位置就降下来了,震慑力就没了。但着制服执法,却不见得有利于执法。那种高高在上,被学者冠名为“威胁执法”的方式,不仅因为制服的招摇,过早暴露了执法者的身份,改变了执法现场的态势,更重要的是,易造成当事人过重的心理压力,影响执法的公正,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影响国家公务机关的形象。

  着制服执法,得到的充其量只是拔高执法者个人身份和地位、赢得执法一时方便的一条“小鱼”;而亮证执法,获取的则是规范个体执法行为、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一只“熊掌”。舍熊掌而取鱼者,该消除“威胁执法”的心瘾了!(作者系迎宾路居民)

  作者:老方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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