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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不成烧鱼船毁坏财物坐监牢(051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0:2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岳青通讯员李宏声)近日,玉州区法院依法对因盗鱼不成而烧毁他人财物的李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A、李B等人(二人另案处理),拿鱼网到本村的一个鱼塘偷鱼时,被守鱼塘的李某等人发现并干涉,被告人李某某把偷得的鱼和鱼网藏在旁边的草中后逃离现场。几分钟后,李某某返回鱼塘找不到鱼和鱼网,发现已被收缴,便从
其摩托车抽出一瓶汽油,用汽油焚烧鱼塘上的木船。经估价,被烧毁的木船价值人民币553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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