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低速公路”高收费的权利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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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3:39 新京报 | ||||||||
社论 因为高速公路没有达到“高速”的条件,去年,郑州公民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状告当地高速公路公司;近日,北京公民庞标也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两位公民提起诉讼的理由一致:他们和高速公路公司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由于堵车
掏高速公路的钱却无法高速,好像买肉的钱只买了豆腐,显然有失公允,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但是,高速公路可以理直气壮地照收不误,自有它的收费依据。 目前,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都经由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没有注明如果遇到公路堵塞、道路修缮等难以保证应有的通行速度时,收费标准可以降低,所以,在宋德新起诉河南高速公路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判其败诉的理由之一就是“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 这样的理由导致了宋德新的败诉,庞标的官司恐怕也不会太乐观——京津塘高速公路似乎更复杂,这条路贯穿3个省市,北京、河北和天津交管部门“各管一段”,华北高速公路公司更无权决定收费标准的更改。那么,似乎可以这样说,如果政府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不更改,这样的官司永远也难以打赢。 我们看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可以看出它并没有把消费者(司机或车主)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并没有把收取的过路费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挂钩。在高速公路企业“旱涝保收”的同时,牺牲的却是消费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各种有关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中,消费者的权利一直被忽略着。从《公路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都没有赋予消费者参与公路管理的任何权利,更没有写明消费者利益受损后如何救济。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交通堵塞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没有规定能否减免收费。 消费者权利的被旁置,深层次而言,与高速公路的投资体制有关。我国当前的大部分高速公路公司,要么是省一级政府投资、直管,要么是省交通行政部门投资管理,或者干脆是事业单位性质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总之,高速公路公司都带有“政企合一”的性质。 这样,就很容易把消费者摆在“被管理者”的地位上,忽略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目前国外的高速公路有收费和免费两种方式。收费的高速公路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因为它具有公路资源的垄断性,国家会进行适当的干预。美国等国的高速公路大多免费,其投资、管理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汽车燃油税)。 我们没有实行燃油税,所以免费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要立法对高速公路的贷款期限、维护管理、等级标准、质量规范等统一规范,规定高速公路的收费必须进行价格听证,并赋予消费者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权,使得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实在的保障。 宋德新的官司败了,但为后来制定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提了醒。该《条例》最终规定,“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 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为此,我们不十分看重庞标的公益诉讼的结果,但可以相信的是,这样的诉讼正在推动着公民权利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