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官员引咎辞职办法 重罚失职和失误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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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5: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将于近日正式下发并施行。按照《引咎辞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有11种严重失职、失误情形之一者,应当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构成引咎辞职的11种情形分别是: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中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致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按照省委规定的年度考核办法进行的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票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失职、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吕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