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律师法》如何开出“补钙药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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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6:58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张有义 -有关专家指出:没有真正意义上律师地位的提高,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江平教授的名言更值得我们深思:律师兴则国兴
-陈兴良:现在律师对诉讼业务视若未睹,以不从事诉讼业务为荣,这样的倾向,不仅仅是律师选择问题,也从侧面 反映了国法制环境问题。 -陈瑞华:应当把律师法变成律师权利法,律师授权法,而不是律师义务法。 -郭兴华:律师从最早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目前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是个进步,但这一定位仍不准确,也不适应 当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某律师:“我宁愿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非诉的法律服务,也不愿意去代理官司,特别是刑事官司。” -一位律师因为代理刑事案件时,被怀疑作伪证险些身陷囹圄。律师除了考虑自身危险的因素,他们对自己劳动的价 值无法体现,也是律师失去代理诉讼信心的一个重要原因。 -身份定位不准 -控辩中地位缺失 -青睐非诉业务 -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失衡 律师地位“先天不足,成长缺氧” “四大病症”能否敦促律师法修改步伐 律师法修改需要怎样的航向灯? 北京的莫少平律师还在奔波着,9年了,他在法庭上磨破嘴皮子所阐述的辩护意见,至今法院仍然没有明确的态度; 高智晟律师唇枪舌剑的法律援助案件,虽然几经周折胜诉,但他坦言,胜诉的原因并非完全来自他的功劳,而是上级 政府和领导的“关怀”; 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律师曾提供了充分的无罪证据和意见,但并未得到重视; 重庆的黄律师因为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逐出法庭; 广州推行一年的公职律师遭遇尴尬:政府不认可,因为政府的官司胜诉,在很多人眼里是因为背后的权力;民间不认 可,因为律师到底是公务员还是法律服务者的界定模糊; ……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对记者直言:“没有真正意义上律师地位的提高,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江平教授的名言更值得我们深思:律师兴则国兴。 律师法修改呼声极高,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修改导向呢?要确定这个问题,就应当认真分析一下目前律师的生存 现状和存在的地位上的病症。 律师身份是否会回归到“国家正义” 打通郭兴华教授的电话,他正准备出去跑步,但当听到关于律师身份的问题时,他停了下来。作为人民大学法学社会 学的博士生导师,他说他对此问题关注了很久。 “确定律师身份的问题,既是法学问题,又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郭教授分析,律师从最早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 者,到目前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是个进步,但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仍然不准确,也不适应当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郭教授说,律师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延伸,应定位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 职业者。但是,好象现在律师身份正在回归到国家正义的角度。 比如广州的四十几名公职律师,法院有些法官认为,这些律师才是真正正义的象征。但是按照现行律师法规定:“国 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郭教授认为,在不排除公职律师积极意义的前提下,设立公职律师有其深刻的不良社会根源。 其一,社会上过于苛刻的要求律师时刻谨记被缩减了内涵的“国家利益”; 其二,一种根深蒂固的观点,即和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对抗”就不是正义。“除非律师法修改,否则 ,这种现象应当得到纠正。” 律师要倾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担任辩护人时,律师的身份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因为现代刑事 诉讼充其量不过是个人与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的一个“较量”,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不过是对于这场“较量” 更带有平衡罢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指出:“律师法应当坚定律师地位的社会化,不应该使其趋于公务员化。” 如何改变律师是弱势群体的现象 10年前,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枪决了。10年间,他的家人接受了公检法三方共同认定的事实:1994年夏秋 之交,聂树斌在一片玉米地中奸杀了一名38岁的女子。 10年后,因流窜作案被捕的河北籍男子王书金向河北广平警方交代,10年前石家庄孔寨村玉米地奸杀案是自己所 为。广平县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王书金交代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 今年70岁的张景和退休前是石家庄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年代理了聂树斌的案子。张景和承认,10年前律师 地位和作用相当有限,审判机关并不重视律师的意见,更谈不上什么控辩平衡,“时至今日,即使律师的作用逐步加强,这种 情况也没有非常大的改变,特别是刑事案件。”他说,他们当年给法院提供了聂树斌案件值得怀疑建议,但似乎只是检察院和 法院两家之间的交流,和律师的建议没有多大关系。 在一般人看来,律师是维护弱势群体的代表,然而,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共同组成的法律 共同体中,我国律师却是这个共同体中的弱势群体,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甚至存在对律师的敌视和 职业报复。 陈瑞华教授分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两个特点:“一是行使权利的被动性和消极性,二是行使权利的依赖性。也就是 说,律师的行为想要产生法律后果,必须依赖一个完善的司法保障。中国的律师创造了很多的‘奇迹’,比如一些著名的律师 取得辩护成功。记得美国全美律师协会的一个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律师作无罪辩护能够成功是世界上最难的辩护,就像 是在攀登珠穆朗玛峰。” “在震惊全国的几起冤假错案之中,我们发现能够坚持法律正义的是律师,而律师的‘言中’在当时往往被看轻甚至 忽略不计,只有等到真凶落网之时,才能看出律师‘说得对’,但不一定就说明可以看出律师地位的提高。”一位知名的刑事 辩护律师说:“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律师在控辩中地位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与检察院沟通过多,而与 律师沟通较少。” 陈兴良建议:应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促进体现对于各种法律职业互相之间的沟通,尤其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积极沟通 ,以期形成良性互动的内容。 遏制“非诉为荣”的根源 “我宁愿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非诉的法律服务,也不愿意去代理官司,特别是刑事官司。”石家庄一位 执业近十几年的资深律师叹息自己的失职。不久前就在他的身边,一位律师因为代理刑事案件时,被怀疑作伪证险些身陷囹圄 。 除了律师考虑自身危险的因素,他们对自己劳动的价值无法体现,也是律师失去代理诉讼信心的一个重要原因。 1996年8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法院以抢劫杀人罪一审判处陈国清等4被告死刑。河北省高院三次对此案发回重审 ,承德市中院仍三次坚持死刑判决。2004年3月26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三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为陈国清担任辩护 律师已经六年的吕宝祥律师说:“我为什么这么执著地代理这个案子?是因为这个案子疑点重重。” 十几年间,此案先后有13名律师均为陈国清作过无罪辩护,但亦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发展不平衡。陈兴良教授认为,现在律师对诉讼业务视若未睹,以不从事诉讼业务为荣,这样 一种倾向,不仅仅是律师选择问题,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家法制环境问题。“我们呼唤律师刑事辩护年代的到来。”中国政法大 学的侯国云教授尖锐地指出,刑法第306条,这是唯一一条以律师为犯罪主体的条文,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其中据说可 以分离出三个独立的罪名。这一规定的问题是:第一,既然这些行为是可恶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是否只有律师才是 唯一的主体呢?在司法实践中其他人有没有犯罪的可能性呢?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甚至普通的社会公民都有可能毁 灭、隐匿、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既然都有可能,而且警察、检察官实施这种行为其危害性不知道要强 多少倍,为什么只追究律师? “这不仅仅是律师法的修订问题,它涉及与律师相关的整套法律的修订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解决非诉为荣 的现象。” 律师法由义务型改为权利型 陈瑞华教授说:“从整个律师法来看,这个法典被很多律师戏称为‘律师管制法’。从而造成了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 会职责和执业环境的不平衡。应当把律师法变成律师权利法,律师授权法,而不是律师义务法。只有律师法由义务型上升为权 利型,才能真正实现律师地位的独立。” 王丽博士在参加一次律师地位的讨论会时表示,律师的独立性的确很重要,律师需要独立于法院、警察和当事人,律 师独立性最大的一点是律师没有独立的利益,他的利益就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他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表现为代理权、辩护权 、调查权、退出权。律师可以代理,也不可以代理,在代理时是在实现维护人权的使命。如果律师法能够赋予律师相对权威的 权利,才真正体现出律师的独立,独立行使权利并且受到独立的保护,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 社科院的张明杰教授认为,律师地位的独立,权利的彰显,还与法官的独立地位以及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地位的加强和 改变息息相关。“提升律师地位是一项综合的社会问题,但只要我们肯于向前迈进,我相信这会对遏制司法腐败,推进法制进 程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