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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捐献器官能否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6:58 法制早报

  一方面,器官移植捐赠的渠道越来越小,而另一方面,我国器官捐赠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愿意无偿捐赠器官者却捐不 出去,死刑犯捐赠器官则面临着更多的问题:伦理、道德、法律领域诸多矛盾在此交织。

  与此相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我国死刑罪名辐射范围广泛,共有68钟罪名适用死刑,而实际上每年执行死刑 的数量也较大,在目前对死刑犯捐献器官制度缺失的情况下
,“人体器官”之中隐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死刑犯遗体与器官 的去向难逃公众诟病。

  死刑犯能否捐赠器官的争论实际上是一个由法律制度设计、道德心理之间冲突的矛盾体之间面临的困境。

  □本报实习记者申欣旺

  -焦点-

  -死刑犯是否有捐献器官的权利?

  -死刑犯捐献器官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死刑犯捐器官,法院有没有义务管?

  -可否给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减刑?

  -声音-

  死刑犯:“我早晚要被判死刑。如果我能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其他人,让别人重获新生,这将是我一生中所具做的最 有意义的一件事。”

  律 师:“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作出是否捐献自己器官的决定,但实际操作很麻烦,手术发生不测 如何执行?”

  专 家:“死刑犯可以捐献器官,但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这种行为不能冲击或延缓审判程序,二是这种行为不应 该作为减刑的酌定情节,他将被判刑的缘由决定了二者之间不应该发生功利的交换,死刑设置的最大目的就是保障公正。”

  社 会:“如果死刑犯能够捐献器官,一方面对于社会来说是件好事,但会不会出现强制捐献器官?”

  -新闻回放-

  据《中国青年报》4月22日报道,河南濮阳市清丰县一中高三年级学生张红伟去年底患肾衰竭,今年3月28日晚 ,关押在濮阳市看守所的死刑犯王继辉偶然在当地媒体看到了相关报道,第二天即向看守所申请捐肾。不久,另一名在押死刑 犯张玉海也向所里提出了捐肾的申请。4月13日,负责肾移植手术的濮阳市第一医院专家对王继辉、张玉海分别进行了配型 化验,结果表明王继辉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张红伟的完全相同,基本具备肾脏移植的条件,该院决定为张红伟实施肾移植手 术。

  -背景资料-

  资料一:据统计,我国共有68种罪名可适用死刑……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刑 执行死刑数量较大。有官方数字显示,2001年对31个国家被处以死刑的犯人中,大部分发生在中国、伊朗、沙特阿拉伯 和美国,其中中国占比重的80%。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中国政法大学杨辉)

  资料二:200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除此之外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也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两部条例都没有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规 定,死刑犯的器官捐献仍处于制度空白之中。

  资料三:据《青年时报》报道,每年,浙江省仅尿毒症患者就新增4000多名,而能等到肾源、做移植手术的仅占 一成。而其他器官如胰腺、眼角膜等也因为供体缺乏,遭遇相似困境,心和肝的捐赠情况则更不容乐观。浙医二院眼科主任姚 克教授说,他们医院需做角膜移植的病人每年都有两三百个,但可供移植的角膜却很少,偶尔会有濒临死亡的或者眼睛大范围 破裂的病人同意捐献,但每年仍然只有15个左右的幸运儿能等到手术。眼角膜捐献者还算多的,其他器官的捐献情况则更加 不容乐观。

  资料四:据《厦门日报》2003年9月25报道,死刑犯杨某在被执行枪决之前,曾萌动捐献自己器官的念头,但 遭到自己亲人的坚决反对,他本人也表示不再考虑此事。然而受刑后的当天,他的器官却被捐献,令他家人不解的是,看不到 本人要求捐献器官的任何文件,他们领尸掩埋的要求也被拒绝,更不知道自己的亲人到底捐献了什么器官。

  4月22日,河南在押死刑犯王继辉提出捐献肾脏一事引发媒体的关注,社会公众对此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尽管观点 不尽一致,但其中表现的几种观点值得深思,比如,死刑犯是否拥有捐献器官的权利?对于死刑犯的捐献器官申请由谁来审批 ?手术过程中出现事故怎么办?

  记者通过对北京以及河北秦皇岛两地公众、律师、法学学者、法律专业大学生等近四十人的随机调查显示,对于死刑 犯捐献器官表现出的观点各种各样。

  死刑犯有没有捐献器官的权利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一个逻辑起点:能不能捐、如何捐等等诸多的问题由此产生。正因为此,各方观点纷呈,分歧很 大。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认为:“死刑犯被剥夺的只是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除此以外的权利并没 有被剥夺。有的死刑犯在临死之前,人性的光辉重新照亮了他的心灵,愿意捐献遗体,以示赎罪,对这种行为应当给予鼓励… …这种举措不违背法律,符合人类利益,所以至少不应当给予责难。”

  对于这个问题,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软认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作出是否捐献自己器官 的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

  果真如此,死刑犯捐献器官和正常程序一样,为何还会引发争论?

  对此,就职于燕山大学法学系的北大刑法硕士张曙光的想法代表了另外一种观点,“尽管从民法来看,死刑犯只要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就可以作出这种决定。但这种权利通常是受到限制的。对死刑犯采取羁押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社 会正义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犯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的部分民事权利也必然受到限制。”

  但多数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首先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并没有 对死刑犯捐献器官予以禁止,法律不禁止就意味着可以做。我国刑法对死刑犯的相关规定是判处死刑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法律角度来讲,首先,他所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择权、 六大政治自由等等,而并非指作为人的所有权利。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为许可,前述规定实 际上排除了对死刑犯其他权利的禁止,从这一点来看,很显然,是拥有处置自己器官的权利的。其次,死刑犯在执行枪决前, 他仍是一个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而,在他生命存续期间, 他就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从这一点来看,死刑犯捐献器官无疑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

  利弊之争

  对于死刑犯捐献器官能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各方观点分歧更大。

  有观点认为,“死刑犯捐献器官,虽然是一件好事,但是总觉得可怕”,“你想想,你的心脏是一个死刑犯的,可能 这之前他杀过三个人、五个人,你时时刻刻都觉得心有余悸。移植之后肯定会在心理上产生后遗症。”

  针锋相对的是,“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对他本人来说是一种处置自身身体的有意义的决定,救活了一个人,这就是 了不起的。”“多少人在等待器官中死亡(见资料三),死刑犯要是愿意捐献,那是一件非常好的事。”

  抛开心理这重因素,有律师和法官担忧,就算死刑犯完完全全的拥有捐献器官的权利,但实际操作很麻烦,手术要是 出现事故怎么办?如果有二审程序,那还怎么进行?如果死刑犯移植手术失败而死亡,死刑判决如何执行?是不是意味法律被 架空?果真如此的话,死刑犯捐献器官这种举动就得不偿失了。

  死刑犯的权利会不会受到侵犯

  “死刑犯捐献器官一旦被鼓励,将产生最大的问题就是死刑犯的权利遭受侵犯。有几种可能,一是死刑犯的决定将受 到其他人的影响,二是可能出现死刑犯被强制捐献器官的行为(见资料四,不排除这种可能),在目前刑讯逼供仍时有发生的 情况下,更是无法排除这种现象,”张曙光老师是这种观点的坚定支持者。

  反对观点则认为,任何一件事情都可能出现负面的结果,但不能因此而拒绝死刑犯捐献器官本身。死刑犯的权利可以 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比如对死刑犯捐献器官的审批、形式、家属意见等等都给予严格的规定,保证死刑犯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院有没有义务处理?

  被采访者大部分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院负责死刑犯的审判、执行,那么,如果死刑犯需要捐献器官的话,从 对死刑犯的羁押、其他相关事情的办理来看,由法院办理最为方便,并且最终负责的也只可能是法院。

  但法院人士对此表示:从历史上来看,法院存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权利救济实现社会正义;从我国立法来看,《法院 组织法》对法院的职能规定很明确,其中没有一点提到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相关事宜由法院处理;最重要的是从现实情况来看, 死刑犯捐献器官从程序上需要向上级法院申请审批,需要组织对死刑犯的体检等等,法院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再去处理这些事 情显然力不从心了。

  但无论如何,法院都无法置身事外,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冬生律师就认为,尽管“死刑犯的身体在生前只属于 他本人,在死亡后则只有他的继承人有权利处分。但在道义上,法院有满足死刑犯向善愿望的义务,应当积极联系有关部门, 接受捐献。”

  要不要给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减刑?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重大立功可以减刑,而人的生命无疑是最可宝贵的,那死刑犯在救人的情况下,理应给 予减刑。张红伟的父亲就曾给法院写信,希望法院能“法外开恩”,尽管这只是受益方的意思,但至少表明,这种认为给予减 刑的民意基础还是存在。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减刑对于被害者来说是一种伤害。记者在网上调查时看到这样一段话,“为什么需要死刑?从中国 特殊的文化和民意基础来看,死刑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受害者和社会民众的心理平衡。王继辉在某饭店行窃被职工王建军发现 ,王继辉砍死王建军后逃跑,对于王建军的亲人、朋友来说,王继辉带给他们的是悲痛,他们能接受这样的人去做另外一件好 事吗(尽管相对于具体案例来说这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但法律从来就不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放弃对他们的保护;并且,从受 害者整体来说,他们就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死刑本身的一个功能就是‘报复’,不仅仅相对于受害者来说,也相对于社会, 从感情上给予一个平衡。”

  还有一种观点则提出,死刑犯捐献器官这纯粹是个人行为,和能不能减刑是两个概念。他为什么被判处死刑,那是因 为需要这样一种刑罚来宣示社会公正和正义,这种正义是不能用划等号的金钱或者其他行为作为交换,如果可以交换,就意味 着再也没有正义可言了。

  看来,死刑犯捐献器官是鼓励还是否定,仍旧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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