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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自杀信息该当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6:58 法制早报

  “自杀网站”详细介绍各种自杀方式、自杀地点、注意事项等

  -自杀网站入罪遭遇法律盲点

  -对自杀网站只是简单的采用强制取缔的措施,不是最佳的方式,必须综合治理

  -传播自杀信息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

  -“传播自杀信息罪”应当确立

  □本报实习记者刘潇潇李明思

  网页色泽晦暗,伴着哀凄的音乐,登陆国内一些介绍自杀的网页和网站时,那种极度低沉的压抑使记者备感恐怖。这 些网页和网站详细介绍了各种自杀方式、自杀地点、注意事项等,非常系统、全面。记者发现,在一些网友发布的帖子中充斥 着厌世消极的言论,在对各种历史悲剧扭曲的解释下得出无力回天的结论,甚至奉劝浏览者早日自杀,而许多参与论坛的网友 对于一些人的自杀意图竟然也表示赞同,还不断相互交流一些自杀心得,甚至有些人在网站里会给他人提供如何安排葬礼的建 议。

  《完全自杀手册》

  至今在网络蔓延

  1993年,日本作家鹤见济所著的《完全自杀手册》出版之后,曾一度轰动世界。其负面效应直至今天依然存在, 书中所提到的自杀方式也能够在网上找到,甚至还有自杀地点的风景图片。

  最近,国内一些网站也经常会弹出类似自杀网站的链接和《完全自杀手册》下载的页面。3月11日,台湾警方发现 三名网友在一家汽车旅馆集体自杀、昏迷获救的案件,据称这是国内第一起网友集体自杀的案例。而在十天之后,高雄又发现 两个素不相识的网友结伴自杀身亡。此前,在3月1日,日本也发生一起三位花季少年通过网络论坛相约集体自杀的案件。大 部分选择集体自杀的网友至死都不知道彼此的姓名。

  许多有自杀意图的人往往在与网络伙伴的聊天中展示出最真实的想法,这使得他们认为真正遇到了知己,日本精神分 析专家奈本指出:在这些人看来,一个人自杀似乎是十分可怕和错误的,但若有人陪伴,就会有些许慰藉。这使得一些有自杀 倾向的年轻人通过网络结伴寻死。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的陈教授告诉记者,有自杀倾向的网友在登录自杀网站时,精神状态多为抑郁,看到 其煽动性的文字图片,人极易受情绪的影响,丧失性行。有的时候,一些网民只是简单地抑郁,这些网站的功能便是使抑郁加 深,引导网民走向自杀。而对于另外一些抑郁心理较为严重,或者已经萌生初步自杀意图的人,其引诱效果更为明显。

  自杀网站

  入罪遭遇法律盲点

  对于自杀网站,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和互 联网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也就是说,对于自杀网站的处罚,目前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吴江认为,我国目前 的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盲点,自杀网站并不是引导某一个特定人去自杀,它所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并且在当前还不具备诸如色 情网站那么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比较极端的现象,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将其入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王彰显告诉记者,最初设立这种网站传播自杀信息的人本身就有一种忧郁倾向,意图达到一种 感染受众的氛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杀信息的传播已不仅限于专门的自杀网站,而是出现在越来越多各类网站的页面上。他 介绍,台湾《刑法》有一条“加工自杀罪”,它所涉及的教唆自杀必须是一种特定行为,而自杀网站只是介绍哪种自杀方法比 较舒服比较快,但还不是特定的具体行为,所以即使根据“加工自杀罪”也难以对其定罪。

  一些学者准备近期专门就“传播自杀信息罪”的确立进行研讨。

  更多的学者认为,自杀网站对自杀方式的详尽介绍,引诱社会上一些人去实施非法行为。如果此种现象不能得到治理 ,社会的积极性必然受创,民众心理也会失衡。最为重要的是,潜在的自杀人群,一旦被诱导,他们的权益将无从保护。专家 建议,从现在开始,国家一方面应当将打击自杀网站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规 定,相关网站应对在本网站上的类似信息履行监管责任,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传播自杀信息

  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

  有一些网民公然在网络上宣扬,传播自杀信息属于言论自由,法律不应该限制。日本媒体对自杀网站进行的一项民意 调查显示,61%的受访者支持关闭,而39%的人却认为,强行关闭侵犯言论自由,甚至还有人认为,自杀网站为自杀者提 供了精神家园,如果关闭就封死了他们的喘息空间。

  王彰显指出,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由于自杀网站所体现的是一种波及人的思想的负面引导,不能简单的以言论自由为 由去庇护这类网站。与其相呼应,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皮勇在一次学术讲座中指出,不能把言论自由权利理解为在任何场合 任何时间发表言论且不对自己言论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的一种权利。通过互联网教唆他人自杀或提供自杀方法信息不是行 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有待立法的进一步明确”。

  取缔自杀网站

  早在2002年,韩国就关闭了80个涉嫌教唆自杀的网站。2004年10月9日,微软(日本)分公司把该公司 使用普通手机即可登陆的搜索服务器“MSNMOBILESEARCH”搜索结果中的寻求自杀同伴之类的“自杀相关网站 ”删除。

  皮勇认为,与自杀相关的网站设置鼓动他人自杀或者参加网络自杀协定的栏目,属于损害他人生命权利的违法行为, 应当予以制止。如果网站对教唆、怂恿他人自杀的信息和自杀方法信息等有害信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对社会造成恶劣影 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关闭。应当遏制不利于挽救存自杀念头者生命的自杀相关网站,以避免这类网站及其上提供的有 害信息对存自杀念头者产生不利影响。

  王彰显说,应当由行政机关取缔这些网站,禁止其出版发行。在台湾,有一种电子警察会专门关注这类网站,一旦发 现,会设法找到网站的负责人进行劝导教育,或者强制查封。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陈教授的观点是,公安机关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对这些网站进行正规的干预,监控。对于有自杀 倾向的人群及时疏导,多开设些网络心理咨询的网站,实现救助的目的。

  “对自杀网站只是简单的采用强制取缔的措施,不是最佳的方式,必须综合治理。”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说, 人们应当帮助企图自杀者,让其放弃自杀念头。这种教人自杀的网站不负责任,没有同情心,这种行为与主流文化、传统道德 观念和人伦观念格格不入。

  王彰显同意夏学銮的观点,他介绍首先要从遏制着手,之后再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防范,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制止这种 现象。皮勇对于目前的潜在自杀人群的权益也表示担忧,由于互联网应用的特点,要发现、鉴别、取缔所有自杀网站非常困难 ,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能力完全杜绝自杀网站,只有减少、降低自杀者群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影响自杀的外部消极因素 ,同时,配合有力的遏制影响自杀的外部消极因素的法律措施,才能有效控制与自杀相关的网络杀人犯罪。

  -背景链接-

  近几年来,在一些个人、社群网站、BBS的聊天室、讨论区中开始出现许多传播自杀的信息,而在这之中,自杀的 专门网站应运而生。在这个互联网的灰色地带里,有自杀意图的人将网络作为通讯手段,召集同伴集体自杀事件层出不穷。网 友集体自杀的现象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出现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在日本却成为少数极端青年追求的一种时尚,据悉, 在日本有7万自杀网站。我国的台湾地区因受日本的影响较深,自杀网站比较猖獗。而内地在2002年时曾出现过自杀网站 ,早在2001年就已有人在境外自杀网站的诱导下自杀,如今,在一些网页论坛上仍然散布着传授自杀方法、相约集体自杀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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