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5月30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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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21: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曲志红)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1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说,经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签发,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4月30日发布,将于今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正逐步深入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各领域,更已成为作品传播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
这个保护办法共19条,主要涉及办法适用的对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著作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中的具体做法,对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这个保护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其他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 办法特别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这个保护办法,今后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提供这些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和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 当然,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其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于那些经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如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有关部门将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