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 逾六成民事案撤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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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2:14 东方网-文汇报 | ||||||||
东方网5月17日消息:“调解”两字已贯穿于上海法院民事审判的全过程。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在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会上介绍:在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的同时,本市法院强化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及时化解调处了大量民间纠纷,有效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去年以来,在全市法院受理的十几万起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率达到60%以上。
上海法院在构筑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体系过程中,积极探索了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适度替代机制,如长宁区法院与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在法院开设了“审前辅助调解窗口”,设有人民调解员7人,2名首席人民调解员由该院退休法官担任。该院规定,小额借贷、相邻关系、改变抚养、解除收养、邻里损害赔偿等七类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在起诉前均可进入“窗口”免费调解。一年来,这个“窗口”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370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0%。“窗口”通过即时调解、现场调解、上门调解、电话调解等多种方式,使得多数案件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不仅及时化解了当事人的争端,还免除了当事人的讼累。 本市法院还聘请各路专家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在一起医患纠纷案中,原告彭某先后在上海两家医院实施了肿块切除手术,导致其舌下神经、面神经均呈现不同程度的损伤,口角歪斜、吞咽困难,彭某将医院告到法院。黄浦区法院聘请本市几位医学权威专家参与了该案的调解。庭前调解中,专家们运用学术知识为原告答疑解惑,也指出被告医院的不足之处,双方心悦诚服,这起案子通过补偿调解撤诉。 人民调解制度是通过民间自治解决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化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全市法院共选派395名法官定点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人民调解员1万多人次。作者:徐亢美(来源:文汇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