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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 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7:29 潇湘晨报

  本报讯小医院或者普通老百姓也能邀请名医生为患者看病。昨日,为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发布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医生外出“走穴”的费用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规定》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
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规定》明确患方或其经治科室可以提出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的申请。医师外出会诊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才能外出会诊。

  《规定》称,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又讯“我们将按照医院级别的不同,会同物价部门合理地规定单病种的最高治疗费用,这样患者就能明明白白消费。”昨日,在“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卫生厅厅长刘家望强调。

  记者 刘少龙 实习生 周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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