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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8:27 法制日报

  中国司法:25年革故鼎新

  本报记者 李郁

  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有一件感人的事迹,在她第一次办案时她就力主公道,不辞劳苦为一个年轻的打工者讨回了工钱。

  采访中,一名年轻政法记者有疑问:在宋鱼水办案时,立案、审案、执行全是她一个人做,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哪儿去了?

  有人解释说,那是上世纪90年代初,很多法院尚未设立立案庭、执行庭、审监庭等机构,未实行严格立、审、执分开的原则。

  “我以为这些机构打一开始就有了。”一名参加工作已五六年的法院工作人员说。

  中国的司法改革成果显著,以致于回头看时有恍若隔世之感。

  “司法改革从总体上说有许多方面,”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说,“比如司法理念转变,司法审判范围的扩展,审判方式的变革,诉讼程序的完善,法院机构设置的调整,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等等,这些对整个司法体系而言,变化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

  “新时期中国司法改革是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由一系列历史事件构成。”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篇文章中这样说。他认为中国司法改革有13个“历史定位点”,与整个国家的改革开放同步,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历时25年。他的文章发表于2004年6月。

  官司不是法院的是当事人的

  ———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

  马勇进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事一庭庭长,他1980年到朝阳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5年,经历正好和司法改革同步。

  “80年代初,民法中只有一部婚姻法,”马勇进回忆说,“民事审判主要靠政策条文,法律法规的概念很淡。”

  法律法规缺少,工作起来有很多困难,比如,通知被告人到庭,他会当作耳旁风,就是不来,而被告不到,审判不能进行,案件只能搁置。

  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从事民事审判的人特兴奋,都欢呼说:“终于有法可依了!”

  试行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如果两次通知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或缺席审判。又过了4年,《民法通则》颁布了。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现代的司法理念、原则和制度,为国家建立现代民事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又一次欢呼,称《民法通则》为“民事小宪法”。

  民事审判的法律有了,但整个审判工作体系却一直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一样,立案、审理、调查、取证、判决、执行一条龙,全由一个审判员包办。

  “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工作程式一直是这样。按法理说,这种做法叫‘职权主义’,”马勇进说,“那时候办案就是下街道、下农村,审判员整天骑个自行车在外面跑,每个月单位补助8块钱自行车费。”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法院工作,特别是民事审判工作提倡的是“马锡伍方式”。办案要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反对坐堂审案的官僚作风、官老爷作派。

  马锡伍是上世纪40年代初陕甘宁边区延安陇东专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工作6年,经常深入民间,调查研究,巡回办案,审理了大量民刑案件,处理了很多长期缠诉不清的疑难案件,纠正了一批错案,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讼累,深受人民群众爱戴。

  但是“马锡伍方式”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实际就是一个传统的、行政司法合一的“清官”。这种一包到底的做法有着固有的不足,证据都要审判员来找,而当事人只要提起诉讼就不用管了。审判员们说,“当事人张张嘴,法院跑断腿。”。

  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人对这种做法有看法、有意见,但往往会受到批评,有的还因此受到处分。

  1991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经修改正式成为法律,可审判工作习惯并未多大改变。

  但随着形势发展,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工作量大幅度增加,许多法院和审判员忙不过来时,越来越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而且随着律师人数的增加,更多的当事人聘请律师,由律师指导或由律师取证,证据会更充分更有效。

  证据应该由谁提供,是审判中的一个原则问题,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新的司法理念不断为人们接受,于是应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理念成为主流,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终于成为人们的共识。于是,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正式确认当事人举证责任。自此,法院逐渐从繁杂的调查取证事务中摆脱出来,专一承担居中审判职能,取证、举证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完成。

  “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居中判案,这叫‘当事人主义’。用一句通俗话来说就是———官司是当事人的,不是法院的。”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说。

  “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经过一个很长的认识实践过程。”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方金刚说,“这应该是审判理念上的一个飞跃。”

  让法官真正成为审判者

  ———从“纠问式”到“抗辩式”

  “刑法即法”,“审判就是判刑”。有人说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观念。不管这种说法是否准确,重刑法、轻民法却是中国司法历史的特点。但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整整20年却没有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1976年打倒“四人帮”,结束了“十年动乱”,1978年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拨乱反正,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就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审判终于有法可依了,但这部法律也有着其一定的缺陷,比如罪名的类推,比如检察机关除了监督、起诉职能外还有一定的审判职能———“免予刑事处分”权。

  “职权主义”也渗透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最突出的就是庭审中的“纠问式”。

  “很长时间刑事开庭对证据的核实主要是审判员的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事二庭庭长陈雷说,“检察人员宣读完起诉书,就坐在那里没事了,剩下的全由法院来忙乎。”

  如果在上世纪80年代旁听过刑事庭审,就会对审判员的讯问有极深印象。那时审判员几乎是用对阶级敌人的“满腔仇恨”来问话,声色俱厉,审讯加批判,庭审基本是一个对敌斗争大会。

  随着新的审判理念的引进和宣传,法律界逐渐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能有了更明晰的认识,对审判方式的弊端有所认识,有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不断著文提出庭审改革。

  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抗辩式”或称“对抗式”,即由检察机关和辩护方提出主张,举出证据,并相互诘难,而法官主要是倾听和掌握庭审进程。

  提出这种主张的人各有其理论,其主要意思不外乎认为抗辩的方式能使检辩双方尽可能地说出各自观念,展示各自证据,而事实与观点也会在辩论中更为明确。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这种方法也调动了各当事方的查找证据的积极性,使所举证据更接近于事实。

  反对者当然也不少。其中有专家学者,有其他法律工作者,更有检察机关,因为实行抗辩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有人干脆就说这是法院在转移责任。

  争论在1996年3月告一段落。这一个月的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完成了修改与完善,确定了抗辩式刑事庭审方式。此外,还确立了许多现代司法原则,主要有:一、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二、完善了辩护制度;三、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的权力;四、完善了刑罪执行制度。

  这一次刑法的修改对中国刑事诉讼的改革的贡献是空前的,对于建立更加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司法民主与文明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年后,刑法也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意义也十分重大。刑法的修改确立了现代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取消了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类推制度,以及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等,取消了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反革命罪。

  自此,法院成为惟一的审判机关,以抗辩式庭审为代表的各种现代审判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中确立下来,并不断得到完善。

  “官府”被戴上“紧箍咒”

  ———行政诉讼让人民用个案监督政府

  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2662票对3票(23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当天下午3点15分,人民大会堂华灯齐放,掌声雷动。

  1990年10月3日,也就是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三天,中国青年报载文说:“中国人民开天辟地以来第一次可以有根有据,实实在在地状告官府了,中国行政机构也第一次被有效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当然,当时反对的意见也不少。据报载,一位政府官员就说:“行政诉讼至少超前了20年。”这位官员的意思是,无论从文化传统上说还是从人民和行政人员的素质上说,都不应实行行政诉讼。山东青岛市公安系统当时搞了一次调查,结果表明,所有派出所所长以上干部都认为,当行政诉讼的被告,会“严重影响干警们的积极性”。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行政人员至少有一种警示作用。而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各地统一清理发布过的行政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修改不适应形势的,制定与行政诉讼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湖北省从建国到1990年共发布874份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发现,应废止的518件,占总数的59.2%;须修改的122份,占13.9%;两项共占73.1%。

  但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发展并不平衡,许多北方省份行政诉讼案数量一直较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在近10年的时间里只受理了两件行政诉讼案。后来河北省高院规定,告县级政府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出台半年里,张家口中院也只收了7件行政诉讼案。

  有专家分析,行政诉讼案少是因为群众认为法院和政府是一家,对审判的公正性缺乏信心。

  但是在大城市,行政案则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十几年来,行政诉讼案每年都翻番。上世纪90年代每年只有几十件,近几年每年都在500件以上。

  “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太大,”北京市二中院行政庭审判员张昆仑说,“经常得加班。”

  大城市里,行政诉讼涉及的部门越来越扩大,过去案件最多的是公安、国土部门,现在卫生、进出口管理部门、旅游、海关部门也常常当被告,这些年,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政府部门应诉的态度越来越好,而原告当事人则往往产生对立情绪,特别是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类案件时更是这样。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公认为我国行政法制进程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进入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1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篇文章中对行政诉讼法作了这样的评价。

  行政诉讼的开展无疑是大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或许还有更根本的工作要做。

  法官应是高素质职业

  ———从复员兵到本科生

  张军伟1982年从部队转业到朝阳法院。当时国家正充实公、检、法队伍,他25岁,排级干部,长得帅气、精干,进法院,一路平趟。

  “那时对法律一窍不通。”张军伟回忆说,“办案很吃力,好在案子不多。”

  据统计,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院的审判人员60%以上是复员转业军人,20%是工人、教师等转行人员,真正与法律相关的人员不到10%,在许多基层法院,这个比例是零。

  1984年,朝阳法院把一批与各方面表现好的审判人员选送到高等院校学习,当时叫“第二梯队”,是领导干部的“苗子”。张军伟也在被选送之列。

  高等院校学习结业后,张军伟等一批人成了院里的业务骨干、中坚力量,后来,也真正成为第二梯队,1992年,张军伟被提为副庭长,一直从事经济审判工作。

  “没有基础就是不行。”军张伟回忆说,“‘法人’、‘法定代表人’这些概念,反复学习、琢磨好久才明白。”

  这样的人员文化结构从上世纪80年代一直延续到90年代前期,在基层法院,一直延续到现在。

  很长时间,我们国家把司法机关看作一个政府部门,一个人如果能在政府部门工作,他也一定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局长一下调去当法院院长、当检察长,在过去是很平常的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案件的增加,随着法院职能的不断扩大,随着合议庭职能的加强,法官责任的加强,对审判人员要求越来越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问题越来越突出。许多案件的差错完全是审判人员专业素养不够造成的。

  于是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问题提了出来,并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方向性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995年2月28日,中国第一次颁布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6年后,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这两部法律做了修正。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改革了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原则。

  法律规定,必须达到法律专业专科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通过法官考试才能获得法官资格。法官资格的门坎一下提高了。

  2001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考试统一起来,统一称为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实施。

  司法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终于形成配套的制度,形成硬性标准,这在我国司法史上也是划时代的大事。

  当然实施这项制度也会有一定困难和负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基层司法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缺乏,几年后一些地方很可能只有少数人能通过司法考试,少数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极端情况下,可能整个法院无人能通过考试,无人可任审判员,无人能审案了。

  改革无尽期

  ———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

  “回顾人民法院的改革历程,客观地分析判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入到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在抓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创新,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秩序和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起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两年前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讲的一段话,应该看作中国司法改革的总结和展望。

  去年,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篇文章中说,25年的司法改革和整个中国的社会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进程。司法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必须随着整个社会的物质、政治、精神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而发展。司法改革应该立足本土资源、注重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这段话或许可看作司法改革的具体操作原则。

  中国司法改革走过了可称为辉煌的历程,但还须不断进行改革,这种改革之路应该说是无穷期的,因为追求尽善尽美是人的天性,也是所有改革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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