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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婚内传播性病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8:30 新桂网

  新桂网成都女士楼兰(化名),新婚两个月后,被确诊感染了严重的性病。此时她才知道,新郎隐瞒了他有6年性病史、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实。悲愤之余,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据悉,因被传染性病而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次(据《成都商报》5月16日报道)。

  婚内传播性病造成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是否只是“道德范畴”内的事情,而无须承
担法律责任?笔者以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从法律规范的普遍针对性上看,婚姻固然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但也没有理由成为逃避不法行为的掩体。如果丈夫伤害妻子不算伤害,而属于道德范畴,那么,现代的婚姻关系岂不成了一种丧失平等、独立尊严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且从刑法有关人身伤害的有关条款看,也并无一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特殊,就可以区别对待的规定。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由于夫妻之间的性病传播具有很大的私密,因而,其最初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个情感道德问题,但,道德问题的道德性又不是绝对、不可逾越的,如果其危害影响过大,超出了道德边界,就会上升成为法律问题。这正如辱骂、不孝敬父母一般都属于道德范畴,可如果行为过于恶劣、后果严重,就会成为需要法律出面强制规范的诽谤罪、虐待罪。同样,楼兰新婚两个月,就被感染重病、恶疾,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不再仅是个道德问题,而有待法律解决。试想,如果楼女士的丈夫这次传播的是致命艾滋病,我们还会认为只是道德问题吗?

  具体从楼兰女士的遭遇看,说其丈夫“传播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伤害还不明确”,笔者以为也是缺乏说服力的。明知“6年性病史,一直没有痊愈”,婚检之时,又刻意回避了性病方面的检查,而且此后“夫妻生活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在这种背景下,导致性病传播,怎能说“还不明确”?《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显然,楼女士的丈夫即使不算“希望”传播性病,至少也够得上“放任”了,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湖北 张贵峰

  作者:张贵峰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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