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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律师扩权是公民权利的延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8:30 新桂网

  新桂网“有事找律师”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口头禅。但一直以来,律师调查取证权缺乏法律保障,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这种状况将有望通过修改律师法得到改变。在日前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人透露,律师法修改方案已经形成,修改稿将于年内提交国务院,力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立法规划(据《新京报》5月16日报道)。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立法中把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不加区分的一同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权利也就成了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附属,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后来,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而走出了国家权力支配的误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社会参与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正处社会转轨初期,立法指导思想和内容设计方面都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使得本应作为律师权利保障法的《律师法》,对律师权利设定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很多律师将其戏称为律师管制法。

  这次修改律师法,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将律师的定位再次由社会法律工作者调整为自由职业者,笔者深以为然。法治社会中,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的代言人角色。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辩护实际上是代替被告人行使其法定的个人权利;民事案件中律师所行使的代理权也是被代理人私权的延伸。因此从权利归属来看,律师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由此,律师职业的定位就应当是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在厘清律师定位的基础上,立法还应当从延伸公民权利的意义层面完善律师的权利分配。目前,律师行业存在两大突出的矛盾:一是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不平衡,律师肩负的“运送正义”、延伸公民权的职责缺乏必要的对等权利作支撑,如在刑事辩护当中,律师会见难、取证难,法律没有赋予律师代替当事人对抗控审的对等权利,却科加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作制肘;二是律师执业存在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的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律师将刑事辩护视为“烫手的山芋”而不愿接手。这里面虽然有刑事辩护职业风险性高、诉讼费低的缘由,但刑事辩护中律师的权利受限也是重要原因。

  解决以上两大矛盾,共同的一点就是为律师自由执业扩权。在美国,辩护律师不仅可以申请法院保全采集证据,更有权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鉴定人员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检验物证等。而且,基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国外还立法赋权律师就职务上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可以拒绝作证。因此,修改律师法,应当具有与世界接轨的长远眼光,将调查取证权、豁免权、拒绝作证权等纳入法典,这不仅是维护被追诉人自证清白的权利,用以对抗刑事侦查强权和实现司法控辩平等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当事人民事私权的需要,体现了立法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当然,立法为律师扩权的同时,也须注重对律师执业的管理、规范与监督,从而建立起一支现代型正规化的法律自由职业人队伍。

  总之,转型时期法治进程的推进,促使一种以公民权利的觉醒和彰显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这为我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土壤。立法为律师扩权,正是适应律师走向职业化、社会走向公民化的社会发展要求。反过来,律师大面积地延伸公民权利也进一步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日趋成熟。

  西安 傅达林

  作者:傅达林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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