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举措规范国企改制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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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1:0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肖持刚)近日市政府批转了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一系列有效举措,将对我市国企改制起到有力的促进和规范作用。国企负责人离任需审计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任何人
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国企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开信息,实行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价款最长一年付清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市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余款未付清前,产权交易中心不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 金融债务未落实不得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要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可采取打折清偿、以物低债、承接债务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切实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同时,要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经营者受让国企产权不得参与决策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权改制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各类事项。经营者和职工筹集资金收购国有产权,其资金来源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本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及其其它债务,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要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参加社会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