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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须征得患者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1:1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北京讯卫生部昨天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邀请机构外医师会诊前须征得患者同意,并有义务告之会诊目的及费用。该规定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
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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