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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无过也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1:40 光明网

  2005年1月6日16时30分,苏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行至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朱村村南处,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死亡。海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不按规定让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小客车车主于2004年1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摩托车死亡车主家属李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性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有责赔偿。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按责任大小给予保险理赔。

  海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客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在承保限额20万元内对原告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有责“第三者”进行无过错的“全责”人身伤害赔偿,共计74843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1月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齐鲁晚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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