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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放鞭炮有望解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2:54 北京日报

  新条例昨起网上征求意见13年禁放令将被取代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今后,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十五,全市除了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及公共交通路口等八类场所外,有可能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昨天,《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的意见。

  除夕至十五“解禁”

  《条例(草案)》规定: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这十多天之外,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城镇地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每日8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对此解释说,1993年的“禁放令”是全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意味着北京将有十多天“解禁”,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这是在城八区广泛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民意见后做出的。但是,在这十多天之外,城八区的城镇地区,仍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划定8类禁放区域

  十多天“解禁”并不意味着本市放松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下列场所及周边100米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保护类建筑物;车站、机场及公共交通路口;重要军事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油气灌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高压线、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禁止燃放的标志。

  对于在禁放时间、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公安机关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燃放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周继东解释说,这8类区域是全年禁放的区域,即使在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也是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

  销售烟花爆竹要审批

  《条例(草案)》还对烟花爆竹的销售、运输环节做了详细规定。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对零售网点实行配送服务,并对其销售活动承担责任。运往本市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并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到5月31日止。该《条例》出台后,1993年的“禁放令”———《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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