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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法规 禁放改成限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5:51 新华网

  执行了12年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拟由原来的“禁放”改“限放”,北京将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法规进行修订,《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望废止。北京该不该为“禁放”松绑?你有什么高见,从今天至5月31日晚,市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

  禁放范围调整为城八区城镇

  目前,本市规定:五环路以内地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禁放区域,由当地政府自行划定。按照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被划定为禁放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放区。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草案明确规定: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为城八区的城镇地区,其他地区每日8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草案还规定: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保护类建筑物;油气灌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等场所及周边100米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禁止燃放的标志。

  个人违禁最高罚款1000元

  草案规定:在本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合法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是单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个人的,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部门管安全

  草案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时间、路线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制止、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专业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查处不符合资质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草案下半年审议

  另据介绍,法制办将会采用多种渠道,以听到最大范围的老百姓的声音。包括在提出草案之前,在网络上进行调查、征集意见。考虑到也有部分市民没有上网便利条件,也将在基层、社区开座谈会,直接听取百姓意见。此外,为了保障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还将考虑委托专门的调查机构咨询,进行抽样调查。法制办希望在今年年内完成此次修订,并在今年下半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孟环贾中山)(责任编辑:宗爱强)(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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