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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应有独立的解剖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8: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周婷玉)“查验机构应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这是《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中明确的内容。

  为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卫生部近日发布《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规定明确,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内进行。查验机构除有独立的解剖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等;至少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规定还强调,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完)(责任编辑: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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