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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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01:36 信息时报 | ||||||||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已明确 将报省人大审议 时报讯 (记者 魏黎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前在各地难以建立,直接影响事故伤者的身体康复。今年省“两会”期间,吴青代表提交设立该基金的建议,近日,省财政厅答复表示,相关法规草案已经草拟,将报省人大审议,明确要设立该项基金,并规定了部分基金来源。
据了解,就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问题,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迄今尚未台,全国大多数省份也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吴青代表表示,广东省目前的过渡做法是,协调医院采取先记账,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医院依据有关规定与基金一并结算。但在抢救费用没有着落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被大量拖欠医疗费用不堪重负。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问题成为悬而难解的突出问题。 因此,吴青建议,广东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上应走在前头,不必、也不宜等到国家相关法规颁布施行后才着手进行。 近日,省财政厅答复代表建议时表示,省有关部门对该问题非常重视,目前省公安厅已经牵头草拟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报省人大审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原则上明确了广东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定了该项基金的部分来源。 但是,省财政厅同时表示,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广东的相关设立办法也不宜匆忙出台,避免与国家政策有所抵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