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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1:42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新 闻 清华大学接手圆明园环评

  环保总局昨天宣布,清华大学主动接手圆明园环评,并已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多学科专家成立环评工作组,将在环保总局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详见本报今日A05版)。

  圆明园整治工程4月份被叫停后,一直没有环评机构愿意接手圆明园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的环评单位曾因此受到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点名批评。直评从圆明园事件看环评软肋

  因为圆明园防渗工程环评技术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而且环评报告直接关系到此项工程的“生死”,环评单位对其环评报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愿冒风险接“烫手山芋”似在情理之中。可这种情有可原,却将圆明园环评逼进了死胡同。

  尽管有媒体评论说:“如果全国所有的环评机构都退避三舍,不妨在全球招标,引进国际上的相关机构。”但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只接受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单位作出的环评,它没有权力指定环评单位。所以,不管招标还是引进,都是违法行为。

  就算有机构愿意为防渗工程进行环评,如何保证环评报告的公正科学?建设单位自主寻找环评机构的规定,原本是为了保证环评不受行政压力,客观公正。但由于环评机构的评价行为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有某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意味,同时其还要衡量利弊得失,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比如看不见的行政干预等),这就使其公正性存在先天缺陷。

  圆明园事件可以说是一个标本,让我们认真反思这一切,并且由此重新审视现行的环评制度。

  违法成本之低,成就不法行为之多。处罚的软弱无力,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擅自开工建设能怎么样,无非是被发现了之后停工进行环评。对于逾期不环评者的处罚,不过是5万至20万元的罚款。相对于几千万元的工程款而言,这实在是一个小数目。而且,这笔钱的最终支付者往往是纳税人。

  如果环评不具有刚性约束力,如果环评机构不能成为真正公正中立的机构,限制权力部门为所欲为、保护公众利益,就有可能是一句空话。摘编自《晶报》5月11日文/冯雪梅求是 环评“难产”是规则危机

  北京师范大学下属一家环评单位在接受圆明园委托后,又拒绝进行环评,让圆明园管理处“另请高明”。据说,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先接后辞,在我国20多年的环评史上还不多见。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称,“圆明园整治工程环评‘难产’,暴露了环评单位的道德危机,因逃避社会责任和风险而拒绝环评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在笔者看来,环评报告的难产是道德危机,更是规则危机。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只能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因此,环保总局不能直接指定环评单位,只能由被评单位寻找环评机构。20多年的实践证明,环评制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环评制度的设计上,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由项目业主出资、委托单位搞环评的机制,难以避免环评单位“吃人家嘴短”的流弊,从而产生环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有些环评单位“只帮忙、不添乱”,有的甚至沦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工具。

  北师大所属的这家环评机构之所以瞻前顾后,可谓苦衷满腹。假如论证结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无害可以保留,它可能无法面对心中存有疑惑的公众,那就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假如论证结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有害需要拆除防渗膜,就一定要有官员承担巨额投资失误的责任,这种问责所形成的压力将使该环评机构担心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当然还有一个不大不小的“面子”问题:拿了人家的钱,却要论证人家的错误,是不是有点儿太“那个”?

  我们不能仅仅用道德批判的眼光来看待环评报告“难产”问题,简单的道德批判将妨碍我们对问题的深入思考。我们更应该思考环评规则存在的问题,思考如何推进规则改革,从根本上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尴尬事件。摘编自《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文/马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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