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载货汽车征费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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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39 江南都市报 | ||||||||
2000年前入户的货车每季度按两个月征收 本报讯 记者宋光亚报道:17日,记者了解到,为化解征缴矛盾,进一步规范全省载货类汽车吨位的调整工作, 南昌市交通稽查征费局特对载货类汽车的征费进行调整,并规定,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凡2000年1月1日以前上牌入户的 载货汽车(不含特种货车、客货两用车)可视车况按每个季度2个月征收。
据悉,按照国家对大吨小标货车调整征费吨位的要求,所有大吨小标的车辆都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标定的吨位予以增 调,但考虑到车主的承受能力及相关省份的工作进度,对已恢复的大吨小标的车辆可先暂按增量部分的50%调增征收。此外 ,从今年的第二季度开始,凡2000年1月1日以前上牌入户的载货汽车(不含特种货车、客货两用车)等可视车况按每个 季度2个月征收。另据了解,2005年2月前已按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核定载质量全额征收的载货汽车,其多缴费额可在以 后开票时予以充抵;未按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征收的,应予补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