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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点:家庭高负债问题浮出水面个人能否依法破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6: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在房价的不断攀升中,中国家庭的高负债率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份份首付比例很小的贷款合同,有没有可能在若干年后成为引发家庭债务危机的导火索?对于那些因种种原因造成的资不抵债者,究竟该不该、能不能允许其申请个人破产?随着个人、家庭作为社会经济“细胞”功能的增强,个人破产立法成为时下中国经济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在1998年之前,中国个人信贷消费几乎为零,而到目前,这个数字已经接近2万亿元,
占整个银行信贷的约10%。随着信贷消费的盛行,中国城市家庭负债率正在不断提高,有报道称,北京和上海的家庭负债率已经超过美国。

  但由于我国在个人破产方面的立法十几年来一直是空白,在个人资不抵债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中,当人们求助于法律解决时,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位,债务人由于没有偿还能力而形成执行不能,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保护。

  在经济纠纷中,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有一个如何分配债务人财产、如何偿还多个债权人债务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诉讼在先的债权人能够得到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证。个人破产法能解决多个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债务人摆脱旧债开始新的经济生活,最终以较少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同时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在西方,破产制度主要指个人破产,破产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正常现象,反映了一个社会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美国160万宗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95%的比重,香港申请个人破产达到了2万多人。从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和个人破产数量的关系来看,二者是成正比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个人破产说明消费信贷市场需求旺盛,在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同时,还能刺激和带动经济的增长。

  在我国,破产似乎是一件不好意思的事。“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观念长期存在,加上没有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都影响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我国在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破产范围限于国企。后来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破产主体扩大到企业法人,但一直将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

  部分人士认为,在中国目前推出《个人破产法》和相关制度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如个人信用环境的缺陷等等,个人破产法会导致大量“假破产”现象。但信用环境缺失不能成为《个人破产法》不出台的一个理由,不能说我们等到中国信用体系都建立完备了,再来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相反,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同时也可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来源:《中国经营报》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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